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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质卫生法规标准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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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游泳池水质卫生法规标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许可行为。

公共场所是指游泳场(馆)等7类28种场所,要求公共场所的水质、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与照明应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原卫生部2011年3月10日第80号令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细则”),现“细则”经2016年第一次修正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细则”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6)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指标有106项,标准规定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总硬度450mg/L,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菌落总数100CFU/mL。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17587-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整合、细化了1996年公共场所分类卫生标准(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经常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内容。明确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管理要求,要求游泳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正常使用,沐浴场所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保证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1 人工游泳场所、沐浴场所使用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

2 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每日补充足量新水,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游泳池水质应符合GB 37488要求。儿童池营业期间应持续供给新水。

3 游泳场所设置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应正常使用.池水4 h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 5 mg/L〜10 mg/L。

4 沐浴场所淋浴水、浴池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 头、热水龙头应保持清洁。

5 沐浴场所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应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池水 水质符合GB 37488要求。

(五)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17588-2019)

公共场所中游泳池是提供公众进行学习、娱乐、体育的场场所,它在公众场所人员相对集中,人群接触相对频繁,且流动性大,易引起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国家制订强制性卫生指标和要求。

1 人工游泳池

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其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2  天然游泳池

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3 沐浴用水

沐浴用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不应大于5 NTU,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沐浴池水温宜在38 °C〜40°C之间。

(五)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 37489.3—2019,部分代替GB 9667—1996)

本标准规范了人工游泳池场所的设计要求,现摘录如下:

 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 19079.1和CJJ 122的要求,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2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 库房。按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 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连通。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3 单体

(1)游泳池:游泳池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 m2。儿童池不应与成人池连通.儿童池和成人池应分别设置连续循环供水系统。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设置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内设置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2)更衣室: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毒、防透水材料制造。

(3)淋浴室:应分设男、女淋浴室,每20人〜30人应设一个淋浴喷头。

(4)浸脚消毒池: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 m, 深度不小于20 cm。浸脚消毒池应具备给水排水条件。

(5)清洗消毒间:提供毛巾、浴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 内应有毛巾、浴巾、拖鞋等专用清洗消毒池。

(6)消毒剂专用库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人工游泳场

4 游泳池水处理设施

(1) 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

  (2)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3)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 h。

  (4)应设余氣、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循环给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 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艺之前:循环回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

  (5)应设加氣机.加氯机应有压力穏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 联锁装置。

  (6)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在游泳池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7)循环净化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8)放置、加注净化、消毒剂区域应设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识。

  (9)游泳池水处理机房应设与池水净化消毒加热相配套的检测报警装置.并设明确标识。

  (10)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本文描述内容纯属个人对法规标准及规范的理解而摘录编写,仅供读者参考。请按国家有关行政机构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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